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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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5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
,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前項之申請,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附件一: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附件二:
配合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規定,增加「如果-結果分析/檢核表」之製程安全
評估方法,並作次序調整。
附件三: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附件五: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一、查事業單位依現行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甲類工作場所審查,所需檢附安全衛
    生管理基本資料及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等資料,與其經審查通過後每五年或於製
    程修改時,依評定辦法規定,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所檢
    附製程安全管理資料不同,造成實務運作之困擾。
二、為建構甲類工作場所完整之事前及事後安全評估機制,並使審(備)查資料一致
    ,促使事業單位落實製程安全評估與自主安全管理,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將評定辦
    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列為甲類工作場所應檢附審查資料。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製程修改安全計畫、緊急應變
    計畫及稽核管理計畫內容,已包含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料,爰修正刪除
    之。
四、另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無紙化措施及妥善保存製程安全資料,第二項增列事業單位
    應將製程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