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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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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認可之專用訓練場所,應於明顯之處所,載明訓練單位名稱、負責
    人、辦理教育訓練之種類、逃生避難指示圖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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