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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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優良人員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
      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
      績效。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
      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
      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
      效。
(七)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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