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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5 條
申請為檢定機構者,應檢附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設置申請表(附表二)
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申請變更型式檢定種類時,亦同: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成立宗旨、任務及組織概況等事項之組織章程。
三、財務報告書。
四、型式檢定收支預算書。
五、記載下列事項之書面文件:
(一)檢定用設備及必要個人防護具清單。
(二)型式檢定主管、型式檢定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書、學經歷證明等相關
      文件。
(三)有經營型式檢定以外業務者,附兼營業務種類及概要。
六、型式檢定管理手冊。
七、符合國際標準 ISO/IEC 17025  相關領域認證證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前項規定,於行政機關不適用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