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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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5 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
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
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一、第一項規定經費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
    ,另有關之監督及審議事項(如經費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經費年度收支、決算
    之審議、經費保管及其運用之審議、重大業務之審議、重大計畫之考核及其他有
    關經費之審議等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
    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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