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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申請推動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事項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從事相關技術性及專業性業務。
二、計畫主持人應為全國性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安全衛生相關類科高等考試
    及格,從事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且成效卓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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