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請領器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
    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因職業傷病致障害,並不限於「肢體」、「器官」,尚包含「精神」及「神經」之失
能種類,為免誤解,並配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訂,爰將「身體遺存障害」修正為
「遺存障害」,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