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請領器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 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未修正。
因職業傷病致障害,並不限於「肢體」、「器官」,尚包含「精神」及「神經」之失 能種類,為免誤解,並配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訂,爰將「身體遺存障害」修正為 「遺存障害」,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