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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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
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之精神,並配合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華
總一義字第一○七○○一二五三五一號令與華總一義字第一○七○○一二五三四
一號令修正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條文,將
第一項序文、第一款及第六款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殘廢」修正
為「失能」。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節失能給付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酌
修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