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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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勞動檢查事務由中央之勞動檢查機構辦理;惟省(市)主管機關或有
關機關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授權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檢查業務。勞動檢查機構
於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三、配合第一項之修正,於第二項中明定獲授權檢查者,應遵守之事項。
四、第三項新增。勞動檢查機構之設置基準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地區等特性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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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7.19修正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第一項刪除授權省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