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5 條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
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 (市)
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
監督。
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
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勞動檢查事務由中央之勞動檢查機構辦理;惟省(市)主管機關或有
    關機關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授權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檢查業務。勞動檢查機構
    於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三、配合第一項之修正,於第二項中明定獲授權檢查者,應遵守之事項。
四、第三項新增。勞動檢查機構之設置基準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地區等特性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89.07.19修正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第一項刪除授權省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之
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