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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5 條
勞動檢查員之在職訓練,依檢查員執行職務或個人專長發展需要,分成以
下之訓練方式實施:
一、專業檢查訓練。
二、法規研討。
三、檢查新知研討。
四、工作專長研討。
五、檢查專長研討。
六、其他專題或技術研討。
前項第一款專業檢查訓練,分成營造業安全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
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訓練,各項專業檢查訓練時數
不得低於六十小時。
經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參加前項訓練之勞動檢查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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