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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5 條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其學科測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
一、冒名頂替者。
二、互換座位或試題、試卷 (卡) 者。
三、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四、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
五、不繳交試題、試卷 (卡) 者。
六、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七、窺視他人試卷 (卡) 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者。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者。
九、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
依規定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