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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一、明定職業訓練機構之分類。
二、第一款所定政府機構設立者指中央或地方政府設立之職訓機構。
三、第二款所定事業機構,指公、民營事業機構;學校,指公、私立學校;及社團法
    人。
四、第三款所定以財團法人設立者,指以財團法人型態設立之職訓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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