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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英
第 5 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員擔任技術訓 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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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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