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薪級如附表。 前項職業訓練師,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查職業訓練法第二十五條規範職業訓練師待遇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但未書明比照何 等範圍等級之學校,茲以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比照 「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研究加給表」支給學術研究加給,為期職業訓練師待遇規範 更為完備,爰於第五條增列第二項支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