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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
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