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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第 5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審議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設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
三人,任期二年,其代表之單位及名額如左: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二 內政部一人。
  三 財政部一人。
  四 經濟部一人。
  五 交通部一人。
  六 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九 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十 台灣省政府一人。
 十一 台北市政府一人。
 十二 高雄市政府一人。
 十三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一人至三人。
 十四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及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至三人。
 十五 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派人員兼任之,辦理日常事務。
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或交通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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