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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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列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四項,將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納入本辦法規範,理由同第
三條之說明。
二、現行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款次遞移。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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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就業保險法業將勞工失業等給付納入,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失業保險規劃
事項;另為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因地制宜之提升勞工福祉相關方案及
創新服務,爰依第一條及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意旨,於第一項第九款補助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事項範圍,增列提升勞工福祉項目。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