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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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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聘方式: 
(一)借調:就合於資格條件者,徵求其服務機關同意後借調之,並依「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辦理。借調期間超
      過六個月者,按留職停薪規定辦理,主管人員並應先調整為非主管
      職務。 
(二)儲備登記:合乎資格條件有志前往國外工作者,公開辦理登記,依
      其專長、學歷、經歷、語文程度等,訂定遴選標準,列冊備用。每
      二年重新辦理登記一次。 
(三)公開甄選:配合派赴國外工作特殊需要,適時個案辦理公開甄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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