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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視業務性質置下列專業人員:
一、個案管理員。
二、就業服務員。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
四、就業輔具服務員。
前項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應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遴用暨培
訓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辦理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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