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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除求才服務外,平均每月服務量達四十人者,應
置個案管理員一人;每四十人應再增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者以
四十人計。
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平均每月服務量達七人,應置職業輔導評量員
一人;每七人應再增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者以七人計。
提供就業媒合服務者,平均每月服務量達三十人,應置就業服務員一人;
每三十人應再增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者以三十人計。透過網際
網路求職者,不得列入計算。
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者,平均每月服務量達六人,應置就業服務員一人;
每六人應再增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六人者以六人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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