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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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比項目為機關(構)內部機制及做法,以具體呈現進用
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員工穩定就業情形,包括建立友善進用機制(如進用管道多元
、人事規章明定身障人才招募事項、員工平權教育、新進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與融
入職場協助等)、依個別需求規劃友善職場環境(如適性職務規劃、設施設備或
軟硬體環境改善、就業輔具提供等)、促進穩定職涯發展(如結合長期經營規劃
及身心障礙員工管理策略、工作家庭平衡措施、調整評核機制、完善升遷及薪資
制度、職涯輔導措施、專業能力培訓等)。
三、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為機關(構)實際進用成效,以綜合展現前三款機制及措
施之實際辦理效益,包括第四款為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評比標準值,計
算方式以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採計,例
如身心障礙員工人數占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十、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年資五年,其乘
積以零點一乘以五為零點五;為鼓勵職場融合及創新職類,第五款為進用身心障
礙者障別及職類之多樣性。
四、為因應評審作業彈性,爰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評比項目之指標、配分權重
、評分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為明確第一項第四款進用人數及年資計算,第三項明定計算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