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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
    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
    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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