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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
一、勞動力。
二、失業率。
三、廠商家數。
四、學校數。
五、業務量。
六、業務績效。
七、交通狀況。
八、區域發展需要。
九、財務狀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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