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後 ,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及現行條文第三條,增訂申訴人得撤回申訴之期 限,並定明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惟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案件 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依法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