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情形,督促其確實依核定之實施計畫 落實辦理,爰定明各地方主管機關於辦理計畫期間,應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訪視 或事後考核之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