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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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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給付標準:
 (一) 尋職津貼:
      1 求職交通津貼:
        每人次以核發新台幣五○○元為原則,其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
        給,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二五○元,每人每年度以四次為限
        。
      2 臨時工作津貼:
        工資發給標準為每日新台幣五四二元,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參照勞
        動基準法規定支給津貼,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如給付期間已就業
        或拒絕所提供之臨時工作者,停止其給付。申請本項津貼者,每
        週得有二日之有給求職假。
      3 訓練生活津貼:
        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託辦理之全日制養成或轉業訓練
        ,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發給訓練生活津貼新台幣一二、○○○元
        ,如另有撫養親屬,每戶每月加給新台幣三、○○○元,最高以
        十二個月為限。
      4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向銀行申請創業貸款經銀行核貸者,就其貸款本金新台幣壹佰萬
        元額度內,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按月負擔年息百分之六貸款利息
        , (如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六時,以實際貸款利息計算,且還款
        以本息平均攤還方式為限) ,其餘利息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最長
        為五年,倘於受補助期間終止創業事實,即喪失受補助資格。
 (二) 僱用獎助津貼:
      每僱用一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上者
       (惟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 ,按僱用人數,每名
      每月補助新台幣五、○○○元,如為雇主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
      進用本勞,每僱用一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
      小時以上者 (惟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 ,按僱用
      人數,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八、○○○元整,最高均以十二個月為
      限。
 (三)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推介就業後連續工作達三個月以上,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上
      者 (惟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 ,按推介就業人數
      ,每名發給推介媒合津貼新台幣三、○○○元。如符合特定對象者
      ,每名加發新台幣二、○○○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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