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5 條
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許可依親居留
期間。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規定經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
依親居留許可期間或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經許可延長者,應檢具原工作
許可文件正本及前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工作許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