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 ,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 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契約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