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 個案管理系統,以瞭解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於全國身 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 錄相關轉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