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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前條經保險人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
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檢據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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