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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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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貸款用途
 (一) 本貸款限於創業有關之用途為限。
 (二) 本貸款不得用於置產、救急償債、轉投資及生活費用等無營利收入
      之用途,或經營妨害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社會風俗等事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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