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申請程序:
(一) 於實施要點及作業須知公告實施之日起按季提出申請。
(二) 申請單位檢具左列文件,向原受理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
請:
1 僱用獎助申請書一份。
2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一份
。
3 政府機構或經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開具之介
紹卡。
4 僱用名冊一式兩份 (包括: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
5 如為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僱用本勞之申請案,另應檢附已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放棄外勞配額,經該局核發之
同意函影本一份。
6 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者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
計達三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但雇主僱用特定對象或設籍於九二
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時,另須檢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7 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者應檢附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
明正本一份 (應載明離職原因、擔任工作、離職前一個月之待遇
及服務年資)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8 設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應檢附受災證明、目前無工作
之證明 (如離職證明或退保證明等) 或切結書。
9 特定對象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一份。
原住民:戶籍謄本一份或其他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中高齡者:身分證正、影本一份。
負擔家計婦女:戶口名簿正、影本一份 (需扶養親屬一人以上)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上述証明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