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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僱用獎助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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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程序:
 (一) 於實施要點及作業須知公告實施之日起按季提出申請。
 (二) 申請單位檢具左列文件,向原受理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
      請:
      1 僱用獎助申請書一份。
      2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一份
        。
      3 政府機構或經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開具之介
        紹卡。
      4 僱用名冊一式兩份 (包括: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
      5 如為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僱用本勞之申請案,另應檢附已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放棄外勞配額,經該局核發之
        同意函影本一份。
      6 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者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
        計達三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但雇主僱用特定對象或設籍於九二
        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時,另須檢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7 關廠歇業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者應檢附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
        明正本一份 (應載明離職原因、擔任工作、離職前一個月之待遇
        及服務年資)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8 設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之失業者應檢附受災證明、目前無工作
        之證明 (如離職證明或退保證明等) 或切結書。
      9 特定對象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一份。
        原住民:戶籍謄本一份或其他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正、影本一份。
        中高齡者:身分證正、影本一份。
        負擔家計婦女:戶口名簿正、影本一份 (需扶養親屬一人以上)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上述証明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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