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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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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移送行政執行:
(一)受處分對象歇業、解散、撤銷、廢止或死亡,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受處分對象罰鍰金額在新臺幣四百元以下,經催告後仍不繳納,且
      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及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