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移送行政執行: (一)受處分對象歇業、解散、撤銷、廢止或死亡,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受處分對象罰鍰金額在新臺幣四百元以下,經催告後仍不繳納,且 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及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