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受理機關如下: (一) 縣 (市) 政府立案民間單位或受縣 (市) 政府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 民間單位,向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二) 直轄市政府立案之民間單位或受直轄市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單 位,向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 全國性民間單位及受本會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單位 ,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但申請補助設置示範按摩中心 (院 ) 者,向設置地之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