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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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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受理機關如下:
 (一) 縣 (市) 政府立案民間單位或受縣 (市) 政府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
      民間單位,向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二) 直轄市政府立案之民間單位或受直轄市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單
      位,向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 全國性民間單位及受本會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單位
      ,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但申請補助設置示範按摩中心 (院
      ) 者,向設置地之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
      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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