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得辦理之職類如下: 一、水產養殖及其他農藝園藝類。 二、土石採取及其他金屬採取類。 三、食品、紡織加工、金屬加工、電子、通信及其他製造類。 四、電路裝修、冷凍空調工程及其他營造類。 五、餐飲管理及其他飯店餐飲類。 六、汽車駕駛及其他運輸類。 七、國際金融投資及其他金融保險類。 八、電腦系統設計、資料處理、管理顧問及其他專業技術服務類。 九、照顧服務及其他福利服務類。 十、汽車修護、污染防治、美容美髮及其他服務類。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情況公告之職類。
考量產業環境及就業市場快速變遷,為使本辦法得辦理之職類與時俱進,符合經濟發 展之需求,於第一項第十一款增列中央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需求得增加訓練職頰,以 符業務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