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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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將負擔家計
婦女身分改列為獨力負擔家計者,爰修正本條第一款規定。
二、參考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用詞之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五款規定。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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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政策,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查詢戶籍資料,達
成簡政便民效益,提升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
定,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原住民以戶口名簿影本為領取津貼之應備文件。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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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增列中低收入
戶、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為政府應致力促進其就業之
對象,爰配合修正第四款,將生活扶助戶修正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增訂
第五款至第七款,明定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更生受保護人領取就業
促進津貼之應備文件,原第五款及第六款順移為第八款及第九款。
二、鑑於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係為當前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之重要政策,鼓勵因家庭因
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之失業婦女重返職場就業,爰明定二度就業婦女申領津
貼應附足以證明因家庭因素之相關資料。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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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
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
,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因現行身心障礙者之身分文件為手
冊與證明並存,爰酌修第二款文字。
-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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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便民考量,放寬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原住民除戶口名簿外,亦得以戶籍謄本等作為
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三款文字。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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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並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刪除,酌修
序文援引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