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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
    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
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清償之本
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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