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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費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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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補助期限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核定符合領取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就業輔助金之給付起日、核付日起算,至就業或參加勞工保險之時為
    止。
    前項期限合計以六個月為限。但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之
    特定就業促進對象,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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