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補助期限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核定符合領取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就業輔助金之給付起日、核付日起算,至就業或參加勞工保險之時為 止。 前項期限合計以六個月為限。但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之 特定就業促進對象,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