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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衡酌在外工作者在雇主工作場所以外提供勞務之特性,爰明定本條義務僅限於雇主所
提供之工作場所,以茲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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