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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實施對象:                                                  
    凡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重建區民眾,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者均
    得參加,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 負擔家計之受災失業者。                                    
 (二) 受災失業者。                                              
 (三) 重建區失業者。                                            
    第一及第二優先順序之兩類失業者,應各佔受輔導總人數三分之一以
    上。                                                        
    過去一年內,未曾參加本計畫者,得依上述順序列為優先。惟曾參加
    過本計畫者,請勿重複參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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