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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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5 條
體格檢查證明書自發給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二年。但船員年齡未滿十八歲
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為因應國際勞工組織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決議通過之「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
」(簡稱 MLC  公約)預計於二○一一年生效實施,依該公約標準 A1.2-「體檢證書
」第 7.(a)款規定,爰於本條文後段增列船員體檢證書之最長有效期限為二年,但
船員年齡未滿十八歲者,其體檢證書效期最長一年之但書規定。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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