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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
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更名為勞動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
    稱。
二、為期委員適時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本部將事先彙整相關勞動情勢資料,併預
    警通報等資訊,按季提供予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爰增訂勞動情勢及按季等文字
    。
三、因相關資料係提供予委員,而非提至本委員會進行評估及分析,爰修正委員會為
    委員。
四、另考量委員會議為諮詢性質,且非係針對個別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案件之審議
    ,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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