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列管對象:
一、廠場類:
(一) 3 年內曾發生 2 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廠場,且 1 年
內屢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
處分達 3 次以上者。
(三) 1 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 1 至
9 等級之障害達 2 人以上之廠場。
(四) 廠場歲修、大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而有嚴重危
害勞工之虞者。
二、工程類:
(一) 3 年內曾發生 2 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
造工程。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之營造工程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或營造工程分項
工程項目複雜,平行作業、共同作業尖峰期間勞工人數達 300 人
以上,且 1 年內屢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
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 3 次以上者。
三、其他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列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