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後,通知原勞動契約當事人 。 原勞動契約當事人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由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程序。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契約用語與本法規範之用語一致,文字酌 作修正。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