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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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將「董事長」用詞修正為「代表人」,
爰修正第二款文字。
二、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法規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爰修正第五款文
字。
-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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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現行第六款規定文義,有致事業單位誤認僅於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
保險「及」就業保險時,始成就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要件之爭議,並配合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保護法,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依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勞工保險條
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六款規定,
將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其中任一
類保險者,均納入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之情形,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