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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第 5 條
各縣市於每次義務勞動征召完畢後,應將經過情形,辦理成績及款項收支
數目,作成圖表,遞呈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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