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傷病需診療時,投保單位應核實 填發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交被保險人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 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持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 請診療。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發給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者 ,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或其所屬各辦事處申請,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