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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病診療醫師領取及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5
五 職業病門診單一式三聯,每份至多可門診使用六次。第一聯於第一次 門診開具後三日內寄送勞保局,第二聯則附於病歷備查,第三聯交由 病患收執憑以複診。 勞保局收受職業病門診單後,應告知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