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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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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職業病門診單一式三聯,每份至多可門診使用六次。第一聯於第一次
    門診開具後三日內寄送勞保局,第二聯則附於病歷備查,第三聯交由
    病患收執憑以複診。
    勞保局收受職業病門診單後,應告知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