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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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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決標採用異質採購
    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
    項目,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之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得以公共工程標案管
    理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名單、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之國家
    工安獎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公共工程金安獎之廠商名單列為評比依
    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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