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召開調解會議,調解人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有正當事由時,得重新指 派調解人,並將該事由記載於調解紀錄。 前項情形致未能開會時,地方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應速訂下 次會議時間,並通知當事人。